为切实保障广大党员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,真实表达选举意愿,确保村(社区)“两委”换届选举工作公开' 公平、依法、有序进行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 程》《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及 省实施办法和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有关规定,现就依法打击村(社区)“两委”换届选举中拉 票贿选和其他破坏选举秩序等违纪、违法行为,通告如下:
一、 村(社区)“两委”换届选举期间,行为人有下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之一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 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,聚众实施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,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。
- 1. 以恐吓、伤害、毁坏财产、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,迫使选民、候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;
- 2. 以捏造事实' 颠倒是非、串联煽动、造谣惑众等手段,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;
- 3. 釆用伪造选民证、选票、选民名单、候选人名单、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,或者虚报选举票数、虚假委托投票等方式破坏选举的;
- 4. 组织、雇佣、教唆社会闲散人员等进入选举现场,起哄闹事、无事生非、扰乱选举秩序的;
- 5. 在选举现场辱骂、围攻选民、候选人或者工作人员,以煽动闹事、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正常选举秩序的;
- 6. 在选举现场抢夺、损毁票箱或者选票,阻止录像拍照或抢夺、损毁录像拍照设备等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;
- 7. 在选举过程中,以威胁、欺骗' 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;
- 8. 在选举过程中,利用宗教、宗族、家族势力干扰、操纵、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;
- 9. 其他破坏选举的行为。
- 1. 向选举人赠送现金、存单、银行卡、消费卡、会员卡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、电子礼品、实物或通过发微信红包、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进行拉票的;
- 2. 为选举人提供吃请、旅游、休闲、健身、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;
- 3. 以慰问、帮扶等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;
- 4. 以交保证金形式,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;
- 5. 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者群众团体活动经费、免除村民债务、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等进行拉票的;
- 6. 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、用集体资金或自有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;
- 7. 以提供交通费、食宿费、误工费等名义,诱导外出人员回乡为其投票或阻止为他人投票的;
- 8. 向其他参选人送钱送物或者给予某种利益,让其退出选举的;
- 9. 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者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;
- 10. 利用其他手段进行拉票贿选的。
三、 村(社区)“两委”换届选举期间,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警告、罚款、行政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。
- 1. 对选民、候选人、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或者故意伤害的;
- 2. 在选举过程中,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;
- 3. 在选举过程中,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,或者捏造事实通过电话、书信、传单、网络、张贴字报等方式进行散布、损害他人人格、破坏他人名誉的;
- 4. 在选举现场结伙斗殴,或者随意殴打、追逐、拦截他人,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、占用公私财物,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;
- 5. 在选举过程中,组织、教唆、煽动、胁迫、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,以及越级走访,或者多人集体走访拒不推选代表,经劝阻、批评、教育无效,扰乱 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;
- 6.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、公共场所静坐、张贴、散发材料及采取堵大门、打横幅、呼喊口号、非法集聚等方式,制造社会影响,扰乱有关单位办公秩序或者其 他公共场所秩序的。
中共南阳市宛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
中共南阳市宛城区委宣传部
中共南阳市宛城区委政法委员会
宛城区人民法院
宛城区人民检察院
宛城区信访局
宛城区民政局
2020年11月3日
中共南阳市宛城区委宣传部
中共南阳市宛城区委政法委员会
宛城区人民法院
宛城区人民检察院
宛城区信访局
宛城区民政局
2020年11月3日